十一学校现有学生社团110个,分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科技创新类学生社团、文化艺术类学生社团、体育类学生社团和绿色环保类学生社团。我校社团在社团联合会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中大部分社团由班主任和年级主任负责指导;心理社团、体育社团、乐团、唱团分别由心理教师、体育教师、音乐教师负责指导。
成立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共同组成。
各学生社团的成员自然成为社团联合会的会员,社团联合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
一、学校鼓励广大同学自行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社团应自觉遵守社团联合会管理规章和学校有关社团的其他规定,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各社团成立须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未经批准注册成立的社团为非法社团,应予以取缔。
2、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以为同学服务作为出发点,为广大同学认识自我,了解社会,锻炼能力,展示才华,培养兴趣、提高学生二课堂综合素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舞台。
3、有1名以上(包括1名)学生发起成立,有筹备组成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范围、组织机构、管理方式、团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他应在章程中说明的事项。
4、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一般不要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尤其是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二、学生社团成立必需履行如下正式手续:
1、学生社团成立必须由网络向社团联合会递交学生社团申请书。
2、校级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在每学期末推荐、评定、授予。
3、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在学校网站上填写十一学校学生社团注册表。
4、学生社团成立后,社团联合会将召开社团分会定期(每学期一至二次)对在册社团进行指导、审查、评优。各社团还须在每次活动完后由网络向社团联合会上交活动日志。
5、社团登记注册时,社团联合会将对违背本规章的社团进行整顿,严重者报教育处予以取缔。社团不能延续时,应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有关情况,经教育处同意后宣布解散。
三、社团活动要求:
1、使社团永葆活力,给更多同学提供展示和锻炼自我的空间,社团原则上在学期初统一时间段内开展一系列招新工作。
2、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成员根据大多数团员认可的选举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经社团团工委考察,由社团理事会认可产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社会工作,乐于服务同学;
-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3、社团联合会对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教育处每年要进行“十佳社团”、“优秀社团”和“百名优秀干部”评选活动,对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干部,给予校级“优秀社团干部”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4、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需借用教室者到年级主任和教育处办理借用教室登记手续;
对未经各级社团联合会审批,擅自在校园内外开展活动者,擅自占用教室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社团自负。
5、社团活动应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冲突。
6、社团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协调。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及时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报各年级或教育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
- 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社团、单位联合举办活动。
- 有我校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的,以及其它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 各类培训班、学生班及其它有经济来往性质的活动。
- 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的讲座、报告等。
7、
社团联合分会和社团联合会根据各社团表现,每学期评选优秀社团和精品社团。凡被评为优秀社团或精品社团的班级,文明班分别加:10分、20分。
四、学生社团开展宣传工作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宣传内容要求:思想进步、积极健康、内容与活动相符,不得脱离实际、语言浮夸。社团宣传必须署社团正式名称。
2、宣传用语要求:简洁明快,生动活泼,版面求新颖,字体求工整,不得粗制滥造或有错字别字。
3、宣传海报张贴要求:各社团宣传海报应张贴在初、高中楼一层大厅里的宣传板上,宣传板应摆放在指定位置,依次排好,不得相互积压,随意摆放;遇到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将宣传板及时收回,以免其意外损坏;妥善保管宣传板,若因管理不善导致宣传板损坏,社团自行赔偿。
4、宣传时间要求:为保持校园文化的活跃性和流动性,社团海报及宣传板在校园里摆放一般不宜超过一周,社团要注重宣传的实效性。
五 关于学生社团刊物管理规定:
1、规定中所指学生社团刊物,是指用于学生社团内指导工作、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2、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3、学生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将原稿一份,交班主任、年级主任或教育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编印。
附录:各部部规: